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25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具体的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一《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说明》。
财务处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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