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刘亮 信息来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15 阅读次数:504 [内部信息]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工作部署,根据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教办科技[2019]478号)、《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办科技[2019]48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科技[2020]180号)(详见附件1)的文件要求,开展我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APP、微信小程序等,以下简称“APP”)的备案管理和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APP”的备案管理和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APP”使用单位是“APP”的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领导是本单位“APP”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APP”备案管理和整治工作。
2.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各单位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APP”均应进行备案;另外,在设备、软件、服务等采购产品中配套提供使用的“APP”也要进行备案。
3. 未取得教育部教育类移动应用专项备案的“APP”(含自研自用),不得纳入选用和推荐使用范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集体决策选用的教育“APP”,不得要求学生使用;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APP”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
4. “APP”禁止超范围收集信息、违规嵌入广告,更不允许充斥色情低俗、血腥暴力、诱导过度消费等信息内容;对于不良“APP”,使用单位应及时查处并停止使用。
5. “APP”的数据采集应严格遵循最小够用原则,所收集数据能够满足相关工作需要即可,尽量不要收集个人隐私信息,严格控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APP”采集的数据应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APP”信息发布和共享使用时,必须先经过严格的过滤或脱敏处理。
6. “APP”使用单位要加强其“APP”的监管能力,指定专人负责“APP”的运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
7. “APP”负责人须做好相关应用和数据的监控审计、权限管控、漏洞修复、数据管控、日志记录等具体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APP”的应用和数据安全。
8. “APP”使用单位须在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其“APP”的备案工作(备案表详见附件2),并确保数据准确性。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单位将上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约谈、通报,因“APP”未备案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加强教育类“APP”备案登记与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紧急的大事,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填报、备案。
“APP”备案表采用“一APP,一备案表”形式,纸质版交于主校区中核七楼2713房间,电子版发至邮箱xxhb@zzu.edu.cn,联系人:贾老师,联系电话:67781503。
郑州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9-30 12: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