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刘超 信息来源:人事处 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1.07.01 阅读次数:1707 [内部信息]
校内各单位:
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一年时间已到期,由降低后的费率1.5%(单位1%、个人0.5%),恢复为原费率3%(单位2%、个人1%),我校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2011年7月份开始由0.5%变更为按1%执行(以上年12月份工资应发数减去独卫、其它、补发后为基数)。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2011年6月30日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9-30 15: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