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公寓住房及签订公寓住房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张基建 信息来源:教职工住房协调分配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9 阅读次数:4866 [内部信息]

根据学校分房委员会[2010]1号文件《郑州大学教职工公寓住房管理办法》、2号文件《关于对郑州大学教职工公寓住房进行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寓住房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对全校所有教职工公寓住房进行清理,并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签订租赁协议,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不符合居住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按校分房委员会[2010]1号文件第十四条、[20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住户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公寓住房交回学校。

二、凡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明,于12月31日之前到校房产办公室(行政楼622房间)签订《郑州大学教职工公寓住房租赁协议》,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重新办理租住手续。

三、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寓住房暂可缓交。

1,新校区无住房,经学校分配且本人或家人居住的补差房。

2,新校区有住房,老校区只有公寓住房,本人在老校区工作(仅指未搬到新校区的单位)。

3,新校区有住房、老校区仅有公寓住房,子女在一、二附中(小)及市区内中(小)学上学的教职工。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12月31日前)未能把公寓住房交回学校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供应水电,并按《郑州大学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收取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

五、凡符合居住公寓条件的教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同学校签订《郑州大学教职工公寓住房租赁协议》、交纳租赁保证金,学校视为不符合居住公寓条件,亦按第四条处理。

特此通知

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协调分配工作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9-30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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