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张基建 信息来源:学生处 发布日期:2010.09.19 阅读次数:1550 [内部信息]
各院(系):
为深入落实《关于在深入开展创先评优活动中实行公开承诺的实施意见》(郑大党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经学生处研究,组织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全体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自动编入院(系)大学生社会服务队。
二、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紧紧围绕“六种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刻苦学习,积极锻炼,勇挑重担,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成为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
三、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密切联系群众,严于律己,团结友爱,乐于奉献,深入开展朋辈辅导或“一帮一”送温暖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的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2010年10月起,院(系)办公楼保洁、院(系)学生助理、院(系)专用教室保洁等岗位列为社会服务岗位,可由院(系)大学生社会服务队承担。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工作,把学习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虚心向他人学习,在服务中提升自我。
五、院(系)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常抓不懈,指导学生党支部、党员、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主动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在服务中“锤炼思想、启迪智慧、提高素质、爱岗敬业”,切实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对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的学生,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有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规范操作。
2. 各院(系)可结合院(系)实际,按照学生类别、受资助情况,对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的学生进行分类指导、考评。
3.对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中组织得力的院(系)和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9-30 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