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张基建 信息来源:校工会 发布日期:2010.09.25 阅读次数:1057 [内部信息]

各基层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崇高使命,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决定面向全社会开展“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的安排部署,现将我校作品征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对象

我校广大师生员工。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2011年2月20日至3月1日由校工会组织专家评选出3-5首优秀作品交省教育厅,统一上报教育部。

三、报送办法

作品可由基层工会集中报送,也可由个人直接向校工会报送。地点:行政楼501房间,校工会组织宣传部;电话0371—67781073。

四、作品要求

1、参评歌曲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主题突出,积极向上,能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融思想性、群众性、艺术性于一体,风格鲜明,旋律优美,便于传唱。

2、歌词内容重点颂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崇高使命感、责任感和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赞美人民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高尚品德,抒发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感念师恩的真挚情感。

3、歌曲形式、体裁、风格不限,成人歌曲、少儿歌曲均可,独唱、重唱、表演唱、齐唱、合唱等均可。

4、歌词和曲谱须同时提交。如条件许可,欢迎上报适合在电台及网站媒体上播出的用应征歌曲编辑的录音制品(CD光盘,须注明演唱者姓名、身份)。

5、应征作品不予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

五、其他说明

1、作者须承诺应征歌曲不涉及抄袭、剽窃等著作权纠纷;作者按有关法律享有所创作歌曲的著作权。

2、应征歌曲作品入选后,教育部有权邀请有关专家对作品加工修改,并享有对入选歌曲的使用权、复制权(印刷、录音、录像)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教育部承诺对入选作品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3、作者投稿即视为知晓并同意以上“1”“2”两项。

4、本次征集评选活动解释权归教育部。

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发动有条件有特长的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歌曲创作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浓厚氛围。

郑州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9-30 16: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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