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信息来源:财务处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原先允许扣除的项目外,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为确保大家及时享受该项政策,在2月份工资中计算扣除,请各位老师尽快登录税务局的手机APP端或网页WEB端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一、具体填报方式

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方式有两种:手机APP端及网页WEB端。

第一步注册(见附件1)

手机端注册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后直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

第二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

1.手机APP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见附件2)

2.网页WEB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一)除大病医疗以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本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对其他五项扣除,填报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扣缴义务人填写为“郑州大学”,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填写为“12410000415800376M”.

(二)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填写完整,以后月份、年度如无变化,只需在年末(12月份)进行系统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税务机关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信息重新确认后再继续办理扣除。如有变化,在发生时(每月20日前)登录系统更改信息,并于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确认。

(三)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本人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请认真、如实、按规定时间做好填报工作。请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相应渠道填报;我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月工资中累计计算扣除。如逾期未报、申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不愿由财务处办理扣除的,视同不需要由我校扣除专项附加,个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详细政策见附件4、附件5)。

(五)咨询电话:税务局12366,财务处67781125。

附件1:注册操作流程

附件2:手机APP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

附件3:网页WEB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

附件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务处

2019年1月7日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07-14 0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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